宝马,幼童,死亡。看到新闻标题中的这几个字,我就知道无论事实是什么样子的,这个事件在道德层面上已经定性了:宝马=有钱人,有钱人=上下打点=受到政府偏袒=政府执法必定不公。我可以肯定这必是绝大多数人看到新闻后的反应。
果不其然,视频刚放出的时候,新浪微博上的评论就几乎是一边倒地痛骂司机十恶不赦;而针对新闻中的“以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刑拘”,网易新闻的评论也是一边倒骂 Z F无良,骂 Z F 不公,认为要给司机定故意杀人罪。
但是,我仔细看了几遍视频,再结合网上搜出的关于“故意杀人罪”的详细解释,我倒更相信司机并非是故意杀人:
1. 从视频上看,小孩所站的位置,是汽车外后视镜的盲区,而司机从汽车内后视镜看过来的视线可能会被汽车后座所遮挡,因为宝马车身较高(从视频上宝马车即将撞到小孩的瞬间可以看到,小孩尚不及宝马的车灯高);
2. 倒车影像不是平行的,是斜向下方的,而且基本上也是集中在车尾中侧区域,所以说倒车影像里没看到小孩是有可能的;更何况这是在小区内,司机知道后面没有车的时候,可能根本不会去注意倒车影像;
3. 倒车雷达,这个东东是有盲区的,之前在杭州的时候,公司里的一个客户就因为这个东东吃过亏。他们公司有5个人坐在别克商务GL8里,倒车,没有一个人听到倒车雷达的报警,然后车子就结结实实地倒撞到停车场的墙上,后玻璃全碎。事后去4S检测,那个倒车雷达没有任何故障。所以倒车的时候不能完全迷信这个东东;
4. 综上,第一次撞倒男童,真的应该是疏忽加无意加巧合造成的。此后司机停了一下向前开,这是符合一般的开车习惯的。有的时候,当我们后轮下压到砖块开不过去时,我们会习惯性的先向前开,再加油向后冲一下,借助距离使车速迅速上升以冲过砖块。所以这第二次碾压应该也不是故意为之的;
5. 前冲再后冲以后,因为车身颠簸厉害,司机已经感觉到不对了,所以他下车查看。只是这里他又犯了第二个错误,下车的时候太心急了,车子还挂在倒车档上,结果他下车以后车子还在继续向后开,导致了第三和第四次碾压。这中间司机曾试图用手推住车不让车后退,当然这是徒劳的,直到他上车换挡刹车以后车子才停住;
6. 综上,从视频上,无法判断出司机是主观故意杀人的。所以对司机“以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刑拘”,个人认为没什么不妥。而至于小孩父母所说的“司机怀有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”,这只是主管臆断,是没有证据的,是无法以此来量刑的;
7. 个人认为,司机在整个事件中的责任在于:一是倒车前没有确认清楚车后状况(这是疏忽),二是中途下车没有换档刹车(这是错误),三是肇事后逃逸(这是违法犯罪)。司机应该对整个事件负大部分责任。为什么是大部分而不是全部?因为小孩的家长也是有责任的,因为他们放任小孩在危险地段玩耍,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。我知道现在这么评判小孩的家长有些冷血,只是这是事实。
8. 当然,还有一些细节是最终办案前要考虑的。那个宝马最初停靠的位置是否是物业划定的停车位?如果不是,物业是否也存在着监管不力甚至渎职的现象?等等等等。
这个事情并不会到此为止。假如事实真如以上所分析的那样,执法机关从轻判罚,势必无法平息愤怒的民意;而如果执法机关为了照顾民意,“杀人偿命”,则必然执法不公。这个天平该如何倾斜,拭目以待。个人希望是前者。
洋洋洒洒这么多,只说了“不要被愤怒蒙蔽了双眼”,看来我现在真的是很能叽歪。“不要被喜悦冲昏了头脑”则要简短得多,其实是与最近与某岛国的冲突有关。
13日被岛国扣押的14名船员回国,初看新闻的时候还以为是外交部斗争的结果,一阵欣喜。可是晚上的闾丘露薇的一条微博给我浇了一盆冷水:
2010group3的作业同样是关于钓鱼岛的新闻分析,不过他们分析的对象虽然相同,内容却和group2不同,不过看了他们的作业才留意到,9月8日美联社的报道引述日本官员的话,14名船员可以随时离开,只要中国方面派交通工具来接。http://sinaurl.cn/h4zQpS
原来是这样……
唉,还是网易的这条新闻更给力:
http://war.news.163.com/10/0915/09/6GK63UQN00014JB5.html
尤其是最后一段:
整起行动,台湾官方耗资数百万公帑保护保钓渔船,外界质疑出动资源失当,但海巡署表示,保钓人士一切都是合法申请,官方的保护行动并无不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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